拍 卖 规 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业务章程,参照国际通告惯例制定。凡参加本公司“嘉瑞拍卖会”的买家须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二条:竞投人应于拍卖前在本场拍卖会凭护照或身份证填写并签署登记表,交付押金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投人。
第三条:拍卖目(图)录是对拍卖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质地、数量、品质真实性、来源和拍品底价等方面提供说明的文字或图片资料,仅供竞投人参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担保,竞投人应在拍卖前对欲竞投拍卖品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
第四条:竞投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参加竞投,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卖家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拍卖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投。
第五条:拍卖品一经出售,买家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品(搬运费自负)。如付款数额较大,买家当场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可先预付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并应自拍卖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后领取拍卖品。超过三日未付款,该拍卖品视为未出售,定金不退还买家 。
第六条:卖家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须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卖家应向本公司及买家保证其对该拍卖品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必要时需同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或相关法律性文件。
第七条:对于“无底价拍卖品”可设定估价。估价用于保险、索赔等,与成交价无关。估价由本公司与卖家协商后全仅确定。本公司有权以低于估价的价格出售“无底价拍卖品”;“有底价拍卖品”的底价由本公司与卖家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底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底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争得对方同意。
第八条:除卖家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本公司落槌价的百分之十,向卖家扣除佣金。
第九条:买家如在“嘉瑞拍卖会“中竞投成功,应付本公司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十的酬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对本次交易如有争议,须在十日内协商解决。
第十条:如买家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项,本公司应在出售日起十五天内,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卖家。
第十一条:买家应在拍卖品成交并按规定付款后三日内领取拍品;未能出售的拍卖品,卖家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取回该拍卖品,费用自理。超过上述时限未能领取拍卖品,此后若发生意外事故对拍卖品造成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撤销或分拆拍卖品、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则,维护买家、卖家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